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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線上教育訓練中心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康仕仲

電話:(02)5568-6435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 potec.tw@gmail.com

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13號6樓

統一編號:50868012

甲、乙雙方茲為甲方於乙方所營運之「卓越線上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卓越中心)網站接受學習服務、並依此獲得長照人員、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事宜,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審閱

本學習服務契約簽訂已經甲方審閱三日,並經甲乙雙方磋商後合議訂定。

審閱人: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乙方授權甲方於卓越中心網站系統(網址:https://www.potec.tw)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提供之教學、評量、繼續教育積分認證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 教學課程:提供至少二十門與醫事服務、社會福利、長期照護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
  • 提供繼續教育積分認證:通過乙方所設計之評量機制後,甲方可取得衛生福利部所要求之長照人員、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

第三條設備規格

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行準備具備下列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之相關設備:

  • Microsoft Edge, Google Chrome, Firefox, Apple Safari等最新版本瀏覽器。
  • 可以安裝以上瀏覽器,並且可以播放HTML5影片的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智慧手機。
  • 前述之硬體需有可播放出聲音之喇叭、音箱等。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若甲方已依本合約第九條之規定購買課程,但因設備未具備上述三項規格導致影響服務之使用者,乙方不須依照第十五條第四項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點數。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卓越中心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締約後,乙方應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卓越中心之方式,係由甲方自行註冊建立帳號和密碼,並確認電子郵件信箱正確可用,日後即可以甲方註冊的帳號、密碼登入卓越中心網站。

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只能於一台裝置(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等)上登入卓越中心網站。

第七條加入會員與會員權益

甲方欲使用本服務,須先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書與卓越中心之服務條款與隱私權聲明,始能成為卓越中心之會員。卓越中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與常年會員,常年會員每年須繳交常年會費,一般會員則可按其需求購入點數,新台幣壹元可購得點數一點,若有特殊例外情形,則以網站公告為準。甲方每年加入卓越中心常年會員,可獲得乙方贈送之不定期免費線上教學課程,免費線上教學課程的課程單元名稱與數量由乙方公告於平台。

乙方贈送之免費線上教學課程,甲方若不觀看,不得要求乙方折抵退還現金或點數,亦不得以該免費線上教學課程價值之點數抵用於其它收費課程。乙方因故須退還點數予甲方時,乙方亦不得主張於應返還甲方之點數中扣除該免費課程之點數。

甲方於繳交前項之常年會費後,不得要求乙方以任何理由退費或折抵其它課程。

第八條購買課程計費與觀看次數

甲方於加入會員後,即可依據觀看各課程單元應支付之授權點數(含營業稅),自甲方已購買之點數餘額中扣除所需點數購買課程單元觀看。各課程單元應支付之授權點數(含營業稅)標示於各課程單元之頁面。甲方如欲購買該課程單元,需將該課程置入購物車內,並按下購物車頁面之「確認扣點購買」按鍵,即可購得甲方選擇之課程單元進行線上教學。

甲方支付點數購買各個課程單元後,可無限次無限期觀看該線上教學課程。惟當該課程審查有效期過後,即無法再次觀看該課程單元。

第九條學分認證

甲方所購買之課程單元,在完成線上教學、符合課後評量標準,且完成課程滿意度調查後,即可獲得乙方提供之該課程單元之繼續教育積分認證。

如因乙方作業疏失或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造成甲方無法獲得該課程單元之繼續教育積分認證,乙方應退還甲方購買該課程單元之點數。

甲方購買任一課程單元時,其購買價格即包含免費獲得一個長照人員或醫事人員之繼續教育積分認證。甲方若需要獲得額外之積分認證,需額外繳費,其所需扣除之點數費用,由乙方另行訂定並公告於卓越中心網站。

卓越中心之每門課程可能會送給衛生福利部認可之不同審課單位審查,不同審課單位認定之課程類別或屬性皆可能有不同,不同審課單位如有課程類別、屬性認定不同之情形,乙方應於卓越中心網頁揭露公告,讓甲方購買課程前能確認該課程為所需之課程類別或屬性。

第十條費率調整

乙方保留隨時調整購買任何課程單元及積分認證所需扣除點數之權利,並將清楚標示於卓越中心網站之各課程單元頁面。購買任何課程單元或積分認證所需扣除之點數如有調整時,乙方將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於卓越中心網站及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並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扣除點數。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法律責任,乙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 甲方將任何課程單元之內容或影片進行側錄、重製;或未經乙方授權下,將課程單元內容或影片分享與第三人、上傳網路無償或有償分享,或予以公開播放。
  • 甲方蓄意入侵或破壞線上教學系統導致卓越中心或其他會員權益受損者。
  •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不法行為,或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甲方依本條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點數所表彰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但乙方除得終止本契約並追究甲方法律與賠償責任外,並可逕行沒入甲方留存於乙方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二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因前項因素造成無法完成線上教學與認證學分之課程部分的所有點數。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十三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於註冊會員時有據實填寫個人資料之義務,如因甲方未據實填寫資料而造成甲方權益受損時,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甲方註冊會員時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自行更正。如因甲方怠於更正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任何人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乙方皆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通報乙方其使用者帳號密碼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重設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返還甲方因前項情形而遭扣除之點數作為補償。

第十五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得返還甲方因前項情形發生期間已遭扣除之點數。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應於接受通知或知悉後盡速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甲方為卓越中心之有效會員期間內,若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甲方在卓越中心剩餘之點數,依本合約第二十四條方式處理。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第二項之約定,請求返還甲方因前述情形發生期間已遭扣除之點數。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卓越中心有關之所有課程講師之智慧財產權與乙方已由課程講師授權之影音教材使用權,甲方不得將任何課程單元之內容或影片進行側錄、重製,或未經乙方授權下,將課程單元內容或影片分享與第三人、上傳網路無償或有償分享,或予以公開播放、公開傳輸。

第十七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但依甲方所屬機構或公司之要求,提供甲方在卓越中心學習紀錄等資料給甲方所屬機構或公司之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擔保責任免除

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第十九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卓越中心網站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甲方於卓越中心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及學習紀錄,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甲方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

對於甲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除下列情況外,在未獲得甲方同意以前,不向第三人揭露會員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 基於法律之規定。
  •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 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保留將來新增、修改或刪除本服務之部份之權利,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卓越中心網頁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若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代表甲方同意乙方修改之契約內容,乙方將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應於扣除乙方贈送之點數後,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點數所表彰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五]之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言論審核權

乙方不為甲方於卓越中心的討論文章言論、連結、照片或檔案之立場或版權負責任,甲方所發表之任何言論、文章、連結、照片或檔案僅代表甲方之立場;乙方保留刪除、修改甲方於卓越中心所發表之言論、文章、連結、照片或檔案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平台使用規範

甲方私下與卓越中心任何成員(包含講師、成員、會員)因卓越中心提供服務而產生之社會關係連結、或後續衍生非以卓越中心為當事人之各類交易,均與乙方無關;乙方嚴禁任何利用卓越中心、粉絲團或線上教學課程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商標、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違反其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冒用他人名義或散播不實消息;傳輸色情、猥褻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言論或資訊;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或引人犯罪的資訊,或違反甲方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法律法令規定,更不得有販賣槍枝,毒品或盜版軟體等違法行為。其涉有不法者,除應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外,乙方將主動配合相關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有下列狀況下,另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 甲方以書面向乙方要求終止會員資格。
  • 甲方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各項情形者。
  • 乙方有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 甲方不同意第二十一條之本契約條文變更時。
  • 有符合二十五條之情形者。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以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 加入會員所扣除之常年會費點數一律不予退點數。
  • 已經扣除點數並購買之課程單元(無論有無觀看),不予退點數。
  • 會員加購之認證所扣除之點數,在次月一日(含)前可申請退費,超過期限則已開始進行認證作業,不予退點數。
  • 尚未使用之點數,甲方可要求退費。退費應由乙方先行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尚未使用剩餘之點數,於扣除乙方贈送之點數後,即為退還甲方之點數,以一點兌換新台幣一元方式,並在扣除百分之三之行政手續費、及金流處理費後,於結算後三十日內返還甲方。
  • 甲方因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情形而遭乙方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返還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點數所表彰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但乙方得追究甲方法律與賠償責任,並可逕行沒入甲方留存於乙方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結算甲方尚未使用的點數可兌換之金額。

第二十六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善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八條契約之下載儲存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及相關之服務條款,公告在卓越中心網站上供甲方閱覽、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